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耀东、覃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耀东,覃冬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耀东,农民。被告覃冬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耀东、覃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承汉审 判 员  覃阴伟人民陪审员  覃汝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永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