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耀东、覃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耀东,覃冬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耀东,农民。被告覃冬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耀东、覃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承汉审 判 员 覃阴伟人民陪审员 覃汝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永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