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军要求宣告汤胡容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88号申请人刘建军,男,2004年6月16日出。法定代理人刘厚玖,男,1945年6月9日出生,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刘建军要求宣告汤胡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建军述称,被申请人汤胡容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汤胡容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汤胡容,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父亲刘冬华去世后,2010年5月,被申请人汤胡容外出一直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汤胡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汤胡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汤胡容自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汤胡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