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春良与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良,刘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春良,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诉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春良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