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春良与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良,刘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春良,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诉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春良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