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与孙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20-2号原告:黄俊金,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陈秀凤,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黄瑞俊淇,女,200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理人:李君艳,系黄瑞俊淇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代理人:李明,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为与被告孙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黄俊金、陈秀凤、黄瑞俊淇负担。审 判 员 杨凤林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人民陪审员 孙宏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