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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锦荣与张跃平、张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荣,张跃平,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张锦荣,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人。被执行人张跃平,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被告张普,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跃平、张普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张跃平、张普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