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艳美、孙彦森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美,孙彦森,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美,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执行人孙彦森,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继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艳美、孙彦森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筑面积140.57平方米房屋一处进行了查封,需等待另案处理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