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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谷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山东省阳谷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冰,男,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住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81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阳谷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