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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凤克与周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凤克,周智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韦凤克,个体户。被告:周智聪。现下落不明。原告韦凤克诉被告周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凤克撤回对被告周智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韦凤克负担。审 判 员  岑丽华审 判 员  农群惠人民陪审员  关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