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0067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系沈阳雷驰汽车修配中心老板。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在沈阳市沈河区、皇姑区等地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1、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皇姑区万科四季花城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999元。2、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伪造辽A×××××车和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111.4元。3、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伪造辽A×××××车和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265元。4、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棋盘山交通队天筑山庄院内,伪造辽A×××××车和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105元。5、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500元。6、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农业大学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178元。7、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广场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500元。8、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炮兵学院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480元。9、2014年8月9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未来城附近伪造辽A×××××车与一台陆风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405元。10、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校场路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50元。11、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榆林院小区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人民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848元。12、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大西电子市场附近伪造辽A×××××车与辽A×××××车事故现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405元。综上,被告人孙某诈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7,086.4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将全部款项退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金某、张某、杜某、荣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报案函、车辆理赔相关材料、收款收据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仁伯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