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丽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898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三期工程3号办公楼7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8386890-5。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庆卷,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郑丽如,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丽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25元。审 判 长 杨潮源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婷赵萌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