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90-2号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驻地。负责人杨德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石村。被告刘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邹商初字第890-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0月9日冻结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的鲁H×××××货车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额保险50000元,并查封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牌号为鲁H×××××货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对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立即解除对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的鲁H×××××货车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额保险50000元冻结;三、立即解除对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牌号为鲁H×××××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