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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鸿雁与王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鸿雁,王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钟鸿雁,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俊,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XX林,嘉鱼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鸿雁与被告王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鸿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鸿雁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