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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惠宁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初中文化,公交车司机。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宁B056**号公交车与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宁B192**号公交车行驶至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惠通酒店门前站台附近时,因夏某某超车,二人发生争吵,后马某某用拳头将夏某某脸部打伤,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双眼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活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达成了37000元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证人段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石)公(刑)鉴(临床)字(2015)1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其案发后通过向被害人夏某某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