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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伍春祥与张德兵、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春祥,张德兵,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伍春祥,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锡武,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德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禾家山。法定代表人张贵斌,该公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7组。法定代表人张德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伍春祥与张德兵、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伍春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竞审判员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