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英生与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国安、文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生,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国安,文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09号原告谭英生,男,194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39号。法定代表人肖陆平。被告左国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海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英生诉被告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国安、文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英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国安、文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英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英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09元,减半收取4204.5元,由原告谭英生承担。审 判 长 粟 欢审 判 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