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凤琴与刘保现、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琴,刘保现,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琴。被执行人刘保现,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华林北路**号院*******号。陈凤琴与刘保现、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保现、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收入14297.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保现、洛阳鑫财富运输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以14184.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