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司汀精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凯司汀精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小永。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凯司汀精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焕澄,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司汀精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