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矢勤与黎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矢勤,黎英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廖矢勤,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晓舸、李勇,分别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黎英荣,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龚伟、黄燕山,分别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矢勤与被告黎英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英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矢勤撤回对被告黎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廖矢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