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与丁志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丁志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茂业东方时代广场34层。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祥,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市高法院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公告期满后,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季宁代理审判员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