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民终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阳洪与厦门市思明区国盟大厦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阳洪,厦门市思明区国盟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阳洪,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国盟大厦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钊力,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阳洪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国盟大厦业主委员会(下称国盟大厦业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徐阳洪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阳洪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阳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阳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徐阳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