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素娟与张振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娟,张振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郭素娟,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职员,住太原市。被告张振伟,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2层。负责人杨振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刚,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郭素娟与被告张振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原告郭素娟的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张振伟驾驶×××机动车在太原市迎泽桥西由东向北转弯过程中,车右前侧与同方向原告郭素娟驾驶×××机动车左前侧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未有人员受伤。当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CA0042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振伟负责两车维修费用。自2015年10月14日开庭前,原告郭素娟未对上述车辆进行维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素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素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