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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高彬与赵正华、刘俊旺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赵正华,刘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赵正华。被执行人:刘俊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赵正华、刘俊旺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正华、刘俊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