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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翠珠与詹建刚、钱美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珠,詹建刚,钱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946号申请执行人徐翠珠。被执行人詹建刚。被执行人钱美琪。申请执行人徐翠珠与被执行人詹建刚、钱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詹建刚、钱美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翠珠68000元,并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至;二、詹建刚、钱美琪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1900元,由詹建刚、钱美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詹建刚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刘潭社区黄岸头79号的房产一套,我院为轮候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房屋为私房,且本案标的额比较小,故不要求本院处置。此外,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2015年10月起,本院依法每月扣取钱美琪退休金300元,来偿还本案债务,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