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芳柏、张云湘与被告邓云、邓新贵、邓秀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唐芳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张云湘,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邓云,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被告邓新贵,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被告邓秀梅,女,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芳柏、张云湘与被告邓云、邓新贵、邓秀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芳柏、张云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芳柏、张云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唐芳柏、张云湘负担。审 判 长 黄朝晖审 判 员 蔡晓亮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