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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卢心蓝申请执行赵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心蓝,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卢心蓝,男,汉,1986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赵超,又名赵超贵,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卢心蓝申请执行赵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黔威民初字第133号,标的为24200元。该案于2015年4月23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赵超已外出打工,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申请人卢心蓝同意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赵超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0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俊审判员  王玉刚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诗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