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荣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茹欣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陈荣美,女,汉族,1968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申请人陈荣美要求宣告陈茹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荣美称:申请人陈荣美与被申请人陈茹欣系婆媳关系,因我长子娄方了与陈茹欣相识结为夫妇,婚后于2009年1月14日生育孙女娄黔闽;2015年6月16日我长子娄方了因意外死亡,儿媳陈茹欣在2010年1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陈茹欣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娄方了之母,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陈茹欣与娄方了于2009年生育娄黔闽;2015年娄方了因意外死亡,儿媳陈茹欣在2010年1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故申请人请求宣告陈茹欣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4日在桐梓县羊磴镇田坪村张贴发出寻找陈茹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茹欣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陈茹欣失踪前无财产,亦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茹欣于2010年外出离开后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陈荣美为被申请人陈茹欣之女娄黔闽的祖母,可以成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茹欣为失踪人。二、指定陈荣美为娄黔闽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