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谷满良与明磊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满良,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谷满良,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二合村二合组。被执行人明磊,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管区优东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5477.8元及利息。诉讼费1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