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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才,男。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岳检公诉刑(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才于2015年3月至6月,先后共3次盗窃作案,盗得两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计盗窃价值4586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谭某才的供述与辩解、失主蒋某云、赵某平、李某桥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谭某才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才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才于2015年3月至6月,共盗窃作案3次,盗得两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经鉴定共计价值45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才在南岳耕耘小区A1栋楼下发现一辆雅迪牌红色女式电动车未锁龙头锁,就趁机将该辆电动车推着离开现场。后谭某才以20元的价格销赃。经南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40元。2、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才在南岳鑫盛路207号1楼门面前的走廊上发现一辆铃木王牌的黑色女式摩托车未锁龙头锁,就趁机将该辆摩托车推着离开现场。后谭某才以30元的价格销赃。经南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48元。3、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才在南岳鑫盛路269号7弄旁边的侧边通道内发现一辆大洋牌红色女式摩托车未锁龙头锁,就趁机将该摩托车推着离开现场,推出10米远左右,被某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彭某桂在监控内发现,便与同事赵某龙一起在鑫盛路269号1弄附近将谭某才拦截,经联系业主李某桥,确认谭某才所推摩托车为失主李某桥所有,遂报警。经南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9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鑫盛广场有人抓住一个偷摩托车的人,该所民警遂出警至现场将嫌疑人谭某才带回调查,谭某才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二、被害人蒋某云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3日左右他将自己的一辆红色的雅迪牌女式电动车停在耕耘小区A区A1栋楼下,3月25日晚上19点的样子,他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随即去物业公司查看监控,监控显示他的电动车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1点40多被一个五、六十岁男子推走,并证实其电动车购买的价格、新旧程度情况。三、被害人赵某平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3日14点多,他将自己的一辆黑色铃木王牌女式摩托车停在鑫盛路207号1楼的走廊上,当时龙头锁和大锁都没有琐,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随即他就去保安室查看监控,监控显示6月14日凌晨0时50分左右一个约50多岁的男子将他的摩托车推走了,并证实其摩托车购买的价格、新旧程度情况。四、被害人李某桥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凌晨2点多,他听见楼下有人喊是谁的摩托车被偷了,他和妻子就站在窗子边上看,他妻子就说他们的那辆停在鑫盛路269号7弄楼下侧边靠墙的紫红色大阳牌旧女式摩托车不见了,他就赶紧下楼到保安亭,看见保安抓了一个老年男子在那,他那辆旧女式摩托车也在那,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把那个老年男子带走了。并证实其摩托车购买的价格、新旧程度情况。五、证人彭某桂、赵某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彭某桂通过监控视频看到被告人谭某才从鑫盛路269号6弄附近推着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朝外走,形迹可疑,于是在1弄附近,彭某桂与赵某龙将谭某才拦下,经联系失主,确认谭某才所推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遂报警,后谭某才被南岳公安分局带走调查。六、证人谭健平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谭某才是同村同组的,他对谭某才比较熟悉,谭某才精神正常,身体状况比较好。七、衡阳市南岳区岳价认鉴(2015)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一辆大阳DY125T-4A型女式摩托车鉴定价值为498元、一辆铃木王480QT型女式摩托车鉴定价值为1848元、一辆雅迪劲来二代女式电动车鉴定价值为2240元,三辆车共计鉴定价值为4586元。八、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证实谭某才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盗窃一辆雅迪牌红色女式电动车、于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盗窃一辆铃木王牌的黑色女式摩托车、于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盗窃一辆大洋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的经过。九、辨认笔录,证实彭某桂、赵玉龙各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谭某才就是他们在2015年6月21日凌晨在鑫盛广场附近抓获的盗窃红色女式摩托车的人。十、蒋云东、赵某平、李某桥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赵某平、李某桥、蒋云东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被盗的地点及方位情况。十一、指认照片,证实谭某才指认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的地点。十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才的年龄和身份信息。十三、被告人谭某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谭某才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在南岳耕耘小区A1栋楼下盗窃一辆雅迪牌红色女式电动车;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在南岳鑫盛路207号1楼门面前盗窃一辆铃木王牌的黑色女式摩托车;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在南岳鑫盛路269号7弄旁边的侧边通道内盗窃一辆大洋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袁 旭审 判 员  郭玉凤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