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雪莲与陈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莲,陈小青,翁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莲,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培龙,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青,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第三人翁晓霞,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王雪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莲以与被上诉人陈小青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雪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1元,由上诉人王雪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凤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