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与衡水桃源饺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衡水桃源饺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新建街110号,组织结构代码:L4601765-2。负责人:李敬。被告:衡水桃源饺子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前里马村(庆丰街2区17号)。负责人:薛春美,该公司经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诉被告衡水桃源饺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顺达包装材料经销处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