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发与被告李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发,李广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4号原告XX发被告李广银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发与被告李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发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发负担。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启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