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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发与被告李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发,李广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4号原告XX发被告李广银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发与被告李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发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发负担。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启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