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玉堂与贺卡成、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堂,贺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堂,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神东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贺卡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林业局家属房。被追加人赵艳,女,1970农安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林业局家属房,系被执行人贺卡成之妻。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52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玉堂申请执行贺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玉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赵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郝玉堂称,被执行人贺卡成向申请执行人郝玉堂的借款发生在被执行人贺卡成与赵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贺卡成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赵艳作为被执行人贺卡成之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郝玉堂向法院提交户籍证明一份。被追加人赵艳辩称,赵艳与被执行人贺卡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贺卡成向申请执行人郝玉堂的借款时,赵艳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日常开支。另外,被执行人贺卡成主动用西安的写字楼抵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郝玉堂不同意。经审查,被执行人贺卡成与被追加人赵艳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至12月,被执行人贺卡成先后向申请执行人郝玉堂借款80万元。2014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5211号民事判决,判令贺卡成偿还郝玉堂借款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追加人赵艳未提交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贺卡成的个人债务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有关其与贺卡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郝玉堂知道该约定的证据,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郝玉堂的追加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赵艳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