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淑华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312号原告胡淑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淑华因不服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淑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淑华负担。审 判 长 余汉平审 判 员 肖 丹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