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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景祥与高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祥,高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197号原告杨景祥,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予宁(杨景祥之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高健,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祥诉被告高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景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景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