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景祥与高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祥,高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197号原告杨景祥,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予宁(杨景祥之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高健,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祥诉被告高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景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景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