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沈新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738号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马路一区后南新巷22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娅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沈新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