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方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