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819-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王某于2014年7月13日前给付冯某10000元,同年8月13日前给付冯某20000元,同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冯某30000元;如王某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冯某可按照总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目前已执行到位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8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