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实科、吴香凤与叶仙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陈实科,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吴香凤,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仙军,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兴华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实科、吴香凤与被告叶仙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实科、吴香凤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实科、吴香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5元,减半收取3503元,由原告陈实科、吴香凤负担。审 判 长 余 炜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人民陪审员 詹伟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