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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井忠与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井忠,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王井忠,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衍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井忠与被申请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庆市景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为申请人王井忠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大庆市景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