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飞龙、谢珍珍、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飞龙,谢珍珍,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文,董事长。被告张飞龙,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谢珍珍,女,生于1989年12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飞龙妻子。委托代理人郑传富,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飞龙、谢珍珍、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飞龙、谢珍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0元,由原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