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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委托代理人谢艳芳。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41200xxxxx,票面金额为X元,申请人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