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玉亭与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庆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亭,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庆平,郝德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高玉亭。被告: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羊里村。法定代表人:李炳震,经理。被告:李庆平。被告:郝德水。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亭撤回对被告山东盛发食品有限公司、李庆平、郝德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玉亭负担。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