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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川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川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4年10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9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将9648元自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冯某某2012年1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子女抚养费9648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民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