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向南与李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589号原告张向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国,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彪,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南诉被告李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向南负担。审 判 长  贺东方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萌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