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上海和东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印华彩印有限公司,上海和东照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上海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黄某某,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东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印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东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印华彩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