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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初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査某甲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查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147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委托代理人戴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查某甲,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查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3月由父母包办嫁入被告家,后办理结婚手续,并生育长女查某乙。由于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无法正常沟通。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12月12日,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肋骨骨折、右内踝骨折、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九级伤残。现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长女查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3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查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3、鉴定意见书(原件)、鉴定费票据两张、接处警登记表(原件)、安宁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ct检查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原告轻伤二级的事实。4、证人王万祥的当庭证言:我是王某某的父亲,是查某甲的岳父。我与被告查某甲的母亲王保珍是亲姐弟关系。我父亲叫王正朝与被告的外公王正朝是同一人。我母亲叫陈秀英是鲁纳银厂老房子的人,1959年就死了。我们一共有兄妹4人,大姐王保珍已经去世了,我是老二,兄弟王万苍,小妹王云凤。因为我姐姐王保珍瘫痪了,所以安排我女儿和被告结婚好照顾王保珍。5、证人王云凤的当庭证言:我是原告王某某的亲姨娘,我是查某甲的亲姨妈。我与被告查某甲的母亲王保珍是亲姐妹关系。我父亲叫王正朝,也就是被告的外公王正朝。我母亲叫什么我记不得了,姓陈,1959年就死了。我们一共有兄妹4人,大姐王保珍已经去世了,二哥王万祥,小哥王万苍,我是老四。查某甲的母亲是王保珍。王某某与查某甲是亲表兄妹关系。6、证人李云凤的当庭证言:我是王某某的小婶,查某甲喊我小舅母。我和王万苍是夫妻关系,王某某叫王万苍小爸,查某甲喊王万苍小舅。王万苍的亲兄弟姐妹一共四个,大姐王保珍,二哥王万祥,我老公王万苍,小妹叫王云凤。王万祥是王某某的亲生父亲,王保珍是查某甲的亲生母亲。王某某与查某甲是亲表兄妹关系。经质证,原告王某某对证人王万祥、王云凤、李云凤的当庭证言无异议。法庭出示本院依职权对查某乙和查建彬(查某甲的哥哥)所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查某乙陈述:如果父母离婚我愿意跟随其母亲生活,不知道我父亲在什么地方。查建彬陈述:我不知道查某甲在哪里居住和上班,他的电话是关机的。他与王某某生育一个姑娘,一直是王某某在抚养。他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经质证,原告王某某无异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能证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一女查某乙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查某乙和查建彬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能够证明被告查某甲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查某甲系亲表兄妹关系,原告王某某的父亲王万祥与被告查某甲的母亲王保珍系亲姐弟关系。2000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会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要求本院宣告其与被告查某甲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查某甲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查某甲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滔人民陪审员  尹吉成人民陪审员  邓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