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鞠大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鞠长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建民,1967年1月20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新城街消防巷44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鞠长栓(曾用名鞠大栓),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怀家畜牧场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鞠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为1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