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中繁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广夏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中繁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广夏商贸有限公司,大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福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刘雪坤,申敬敏,孙赠福,江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2号君隆广场B3座901号。负责人郑海阳,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繁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A25号。法定代表人刘雪坤,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广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D25室。法定代表人杨奇峰,经理。被执行人大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603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峰,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福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8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黄先锋,经理。被执行人刘雪坤。被执行人申敬敏。被执行人孙赠福。被执行人江雪琴。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中繁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广夏商贸有限公司、大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福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刘雪坤、申敬敏、孙赠福、江雪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