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傅显凡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显凡(绰号“搅屎棍”),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捉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显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显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傅显凡在重庆市××区××小区天桥下的路边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从傅显凡身旁的地上提取到傅显凡扔下的一个长牌盒子,内有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净重50.8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显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8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显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想买3克冰毒,发现毒品重量不对时,立即扔掉了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区××小区附近巡逻时,看见被告人傅显凡和孟某某(另处)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傅显凡和孟某某立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傅显凡扔下一个长牌盒子,随后二人被捉获。民警从傅显凡扔下的长牌盒子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50.82克)。经毒品检测,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对傅显凡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重庆市××区××小区附近有人贩卖毒品,便组织民警着便衣在老街印象花园处巡逻。民警在××路车站对面××小区附近一垃圾桶处发现两男子站在一起说话,其中一男子在弯腰捡东西,民警遂上前盘查。正当民警要围拢时,两男子分开快步走,在民警喊该两男子站住时,一男子往马路对面××路车站跑,捡东西的男子往××小区方向跑,民警在××路车站附近将一男子捉获。捡东西的男子先往××小区内跑,跑了10多米远,被一民警拦住,该男子扭头往马路边跑,跑了约20米远,民警在马路边将该男子捉获,民警捉获该男子过程中,该男子从身上抛出一个长牌形状的纸盒。民警从长牌纸盒内提取到了一袋疑似冰毒。经核实,该捡东西的男子名叫傅显凡,另一男子名叫孟某某。3、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傅显凡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傅显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种类。5、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傅显凡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6、提取笔录、现场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1月26日22时许,民警捉获傅显凡后,从其处提取并扣押一包装于蓝色长牌盒子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和一部诺基亚E63手机。经称量,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净重50.82克。7、提取送检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捉获现场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抓捕时,傅显凡逃跑的线路。9、指认现场视频,证实傅显凡指认捡毒品及扔毒品的位置。10、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18时许,“搅屎棒”联系他说到××区××逛街。20时许,他在××城大门口与“搅屎棒”碰面,后他们就到再就业市场逛。22时许,“搅屎棒”带他到××转,“搅屎棒”说要等人,当时他不清楚具体等谁,他就走到××小区对面××车站逛,他离开“搅屎棒”不远,民警将他捉获。“搅屎棒”往××小区里面跑,没跑多远也被民警捉获了。民警从“搅屎棒”那里提取到一包长牌盒子,民警将盒子打开,里面是一大包白色晶体状物质。他怀疑那包晶体状物质是冰毒,因为他以前接触过冰毒,清楚冰毒的样子。孟某某辨认出傅显凡就是外号为“搅屎棒”的男子。11、证人会某(系××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协勤)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22时左右,他们几个协勤和××派出所民警在××小区附近巡逻布控。他和民警在××小区的坝子处看见两名男子形迹可疑,这两名男子就往小区外马路边走,他们中的两人就跟在这两名男子后面,他和另一名协勤绕到马路对面准备形成包围。当要走到××小区门外梯坎处时,他就看见有人跑起来了,他们就追,可疑男子中的一名往××车站方向跑,因为他已经过了车站,所以他穿过马路往××小区去追另一名男子,他们追到天桥下时,他们的人去按这个男子,想把男子控制住,他从这名男子的身后看见男子还从手上落出来一个东西,是一个小的长十几厘米的盒子。民警将其控制住后,这个男子说盒子是捡的,该名男子40多岁,有点秃顶。12、证人马某(系××区公安分局石油路派出所协勤)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22时许,他和会某在××附近巡逻,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便跟上男子,中途其中一名男子(事后知道叫傅显凡)在一垃圾捅边弯了下腰,站起来的时候往裤包里揣了一样东西。他们准备上前盘查时,两名男子好像发现他们了,就快步分开走,民警慢慢围拢了,其中一名男子往××路车站方向跑,一名男子往×××小区跑(就是后来他一起跟着的男子,即傅显凡),大约跑了10多米的距离,正要跑到小区梯坎时,该男子发现了他们的人员朱可正从梯坎下来,就掉头朝马路边跑,大约跑了30米左右在路边被捉获。男子被捉时,同时一个长牌形状的盒子从其裤子包里掉了出来落在了地上,他当着男子的面打开,看见里面装了一袋疑似冰毒的东西。13、被告人傅显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中午,一个外号叫“小江”的福建人给他打电话,问他能否找到卖“东西”的,想拿三克肉。他联系了在××县老家认识的一名叫杨某(音)的男子,该人认识到不少贩毒的人。对方说帮他问一下,问到给他打电话。13时许,他又打电话叫杨某,杨某说拿到了,要等到晚上八点钟给他回话。20时许,杨某打电话说在××城大门口等他。他们碰面后,杨某让他一起去拿东西。之后,他和杨某一起就步行走到了××小区附近,在路上杨某说也要帮朋友买一些“东西”。他和杨某到了之后在老街印象小区附近的路边,杨某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儿,就来了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和杨某打了个招呼后就走到了前面,说将“东西”丢在地上,让他们捡了就走。他和杨某在该男子身后走,他看到该男子丢了一个长牌的盒子出来,他就意识到盒子里面装的就是他和杨某要买的“肉”。杨某就让他将那名男子丢在地上的盒子捡起来带着坐车走。他就上前将那名男子丢在地上的盒子用右手捡起来,握在自己右手中,他感觉挺重的,就问杨某“东西”怎么那么多,杨某跟他说回去再分。他就将装有“东西”的长牌盒子握在右手中,准备过马路往××城走,他和杨某走了五六米的样子,他感觉有点不对,周围像是有警察围过来的样子,他就开始跑,跑的时候他将右手中装有“东西”的长牌盒子扔到了地上,没跑几步就被追过来的民警抓住了。民警当着他的面从地上提取到了他扔的那个装有“东西”的长牌盒子,并将该盒子打开,他看到盒子内装了一大袋冰毒。傅显凡辨认出孟某某就是供述中所说的叫“杨某”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显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8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显凡提出自己只购买3克冰毒,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傅显凡多次供述均证实傅显凡明知长牌盒子内装的是毒品而去捡起并握在手中,在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的长牌盒子的行为。傅显凡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毒品实际携带的行为,符合刑法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即便傅显凡提出自己只购买了3克冰毒,但为他人代为持有大量毒品,亦不影响其非法持有毒品罪性质的认定。故傅显凡的当庭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显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8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容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婧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