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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欣欣与张家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张家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3—1号原告李欣欣,女,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才良,村民。被告张家乐,男,1994年1月13日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欣诉被告张家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李欣欣仍在医院治疗中,造成医疗费数额无法确定,所以,原告朱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泽生审 判 员  李沐华人民陪审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悦 来源:百度“”